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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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第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
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7月某日~94年12月6日│94年12月5日│95年6月28日│95年7月4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85│285│1071│1071│├───┼───┼──────────────┼──────────────┼────────────┼───────────┤││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5│95│95│││案├─┼──────────────┼──────────────┼────────────┼───────────┤│後││字│訴│訴│易│易│││號├─┼──────────────┼──────────────┼────────────┼───────────┤│事││號│154│154│632│632││├─┼─┼──────────────┼──────────────┼────────────┼───────────┤│實│判│年│95│95│95│95│││決├─┼──────────────┼──────────────┼────────────┼───────────┤│審│日│月│4│4│11│11│││期├─┼──────────────┼──────────────┼────────────┼───────────┤│││日│18│18│27│27│├───┼─┴─┼──────────────┼──────────────┼────────────┼───────────┤││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5│95│95│95││確│案├─┼──────────────┼──────────────┼────────────┼───────────┤│││字│訴│訴│易│易││定│號├─┼──────────────┼──────────────┼────────────┼───────────┤│││號│154│154│632│632││日├─┼─┼──────────────┼──────────────┼────────────┼───────────┤││確│年│95│95│95│95││期│定├─┼──────────────┼──────────────┼────────────┼───────────┤││日│月│5│5│11│11│││期├─┼──────────────┼──────────────┼────────────┼───────────┤│││日│1│1│27│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125號│95年度執字第1125號│96年度執字第111號│96年度執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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