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洪于蕙 被告 周玉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洪于蕙對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被告周玉龍公共危險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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