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港簡字第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其中關於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
年12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
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據前開說明,其訴關於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 許佩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雲林
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沈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