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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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105號債權人 吳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程石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千程石材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屬系爭工程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至少經債務人簽章系爭工程委託施作之書面文件(載明工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第三人即 大包偉 同企業公司所保管系爭工程之原估價單或報價單。
四、經債務人或第三人偉同企業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或第三人偉同企業公司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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