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12號被告乙○○
甲○○聲請人即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定生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等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18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嗣於96年8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之母、被告甲○○之父,業與被害人 黃榮輝 達成調解,且公訴人所指被告等強盜罪嫌,證據似嫌薄弱,被告等現已羈押3月餘,被告乙○○之配偶甫分娩,家務極待其處理,被告甲○○亦須返回分擔家計並照顧父親,被告等均無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案尚未審結,公訴人所指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仍待調查證據以釐清犯罪事實,而被告等所涉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茲因上開原因仍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