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1號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月美 間因96年度補字第121號返還價金再審事件,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96年5月10日核定並裁定命補正繳納裁判費,裁定送達後抗告人於96年5月18日提出「民事重審聲請狀」,經本院前後於96年5月23日、6月28日函請抗告人補充陳明,上開聲請狀究係對本院上開補正裁判費之裁定係提起抗告或聲請再審,抗告人均未予理會,本院核其上開聲請狀係就補正裁判費一節提起抗告,應非再為聲請再審之意尚明。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