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江敏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鏞儒 、 陳乃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