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00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00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00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005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請求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附表A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
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提起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及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之情形在內。
聲請人前對本院如附表B欄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以附表A欄所示之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下稱原確定裁定),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均聲請再審,理由均略以:伊確實有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原確定裁定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前,即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不得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伊提起之訴訟,應屬判決不備理由,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規定,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迄今未提聲明承受訴訟狀,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情事,亦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之規定,原確定裁定即均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等語。並聲明:㈠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等語。
經查,原確定裁定如附表B欄所示之裁定因經本院裁定駁回,聲
請人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無違。聲請意旨僅泛稱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不得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係就原確定裁定有關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予以指摘,而主張原確定裁定未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為不當,惟所謂違背法規顯有錯誤者,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是自難認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參以聲請人僅泛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等情,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依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聲請人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又聲請事件於裁判前,僅須審查聲請人單方聲請之事由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而勿庸審究相對人相關之事由時,縱相對人於聲請繫屬後法定代理權消滅而未由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即依聲請人書面聲請之事由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亦非當然不生效力,且不生相對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人另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更換未承受訴訟為由,聲請再審,亦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
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編號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A欄)原聲請訴訟救助之再審事件案號(B欄)1110年度聲再字第1002號110年6月24日110年度救字第641號109年度聲再字第564號2110年度聲再字第1003號110年6月24日109年度救字第642號109年度聲再字第565號3110年度聲再字第1004號110年6月24日109年度救字第643號109年度聲再字第566號4110年度聲再字第1005號110年6月24日109年度救字第644號109年度聲再字第5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