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尤志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議萱林凱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確認本件聲明之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7年8月29日(
聲請狀載為107年8月9日)?㈡本件聲請係依據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十六條之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該條款亦載明乙方(即聲請人)依第四至第七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即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效力,而聲請人係依據第四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故仍應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書面通知(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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