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林祐德 相對人 何陳桃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何陳桃妹於民國96年1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案外人 何順益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6年1月29日起至13
1年1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何順益於96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9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自借款日起按月給付本息,如未按期給付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何順益自101年8月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7,57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貸款帳號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不動產登記簿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何順益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因抵押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何順益固具狀陳稱仍有每月繳款,且欠款只剩17萬多元,願分期繳款等語等語,惟債務人對於所餘借款之數額如有爭執,依上開說明,應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並非本院於此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本件債務人對於曾未依約清償乙節既不爭執,聲請人已據此依約主張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田寮│一│527-9│建│77│1/4││└─┴───┴────┴───┴──┴────┴─┴──────┴────┴──────┘┌─┬──┬────┬────┬──────┬───────────┬──┬──────┐││││││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842│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第2層:73.4│無│全部│││││編號1│份鎮忠孝├──────┤││││││││里3鄰中│鋼筋混凝土造│││││││││華路1101├──────┤││││││││巷4號2樓│四層│││││├─┼──┼────┼────┼──────┼──────┼────┼──┼──────┤││928││││271.92││1/53│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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