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告 張佑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