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曾素麗

代理人 楊聰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曾素麗

大園區農會

113年10月30日

10,788元

DY018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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