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0000-000000之父被告 洪聖博 兼法定代理人 洪懿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洪聖博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37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07年3月7日宣判,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查。原告遲至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07年3月6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