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參伍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桃園縣警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統一超商前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三五公克、包裝重0.六公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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