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浩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浩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201號判決應係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確定(聲請書誤載109年2月14日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參以聲請人檢送本院之附表編號1裁判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201號刑事簡易判決,足認聲請人係以該案號判決為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標的。惟附表編號2所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所示犯罪日期為109年2月14日一情,有該案號判決1份附卷可參。兩案號判決顯然不符合前開併合處罰之規定,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該兩案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欲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419號判決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須另為適法聲請,因非本案聲請範圍,尚難由本院逕予裁定,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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