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永富 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四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