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請人 林寬裕 被告 林素緞
林素玲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因此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式救濟外,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林寬裕前以被告林素緞涉犯加工自殺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該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7年度偵字第1043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1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人不服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以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固對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揆諸前開說明,確定裁定並非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林素玲部分,其非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聲請交付審判之當事人,本非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確定裁定之對象,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合法,自應一併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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