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11號

原告 鄭仙江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秀容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是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約14.73平方公尺之範圍返還予原告,而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5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048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14.7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元=11,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另請原告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前補正前開事項到院。而如逾期未繳納前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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