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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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楊濟溶 被告 許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年度基交簡字第51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