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現已離境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HANONSAYAM(中文姓名: 李國榮 )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0HANONSAYAM(中文姓名:李國榮)因於96年3月3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2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39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