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臺北市○○區○○○路○段○○號1至10代理人 鄧恒志 債務人 陳春蓮 債務人 王夢莉
一、㈠債務人陳春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捌
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春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
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
㈢上開債務人陳春蓮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
務人陳春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夢莉給付之。
㈣債務人陳春蓮、王夢莉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債務人陳春蓮、王夢莉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