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怡雯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 朱乾順 准予復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曾怡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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