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朱淑華 被告 朱秀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六千九百三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六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五百一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