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5號債權人 王義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孟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起訖日為何?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2,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