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29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江鄒 含笑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