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美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美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蕭美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02日│107年3月30日11│107年4月16日14││││時42分許採尿回溯│時許採尿回溯96小││││96小時內某時許│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26號、│毒偵字第626號、│毒偵字第626號、│││694號、第761號│第694號、第761號│第694號、第76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實││898號│898號│89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判││898號│898號│8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43號(編號1-3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3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實││119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判││11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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