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周正忠 被告洪 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一一七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即訴外人 朱澄明 因積欠原告款項無法清償,雙方乃協議以系爭不動產清償其所積欠原告之抵押債務,斯時原告為節稅之故,乃與被告約定,暫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而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又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均由原告保管,系爭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亦均由原告配偶代原告按期繳納,且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仍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嗣原告屢次催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所有,豈知被告均置之不理,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並無約定借用期限,原告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時起,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借名契約終止之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朱澄明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以買賣為登記
原因移轉為被告所有,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並於101年01月20日辦理登記完畢。
㈡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原本目前為原告所持有。
㈢系爭不動產之用水、電申請人均係原告之配偶 洪麗雯 。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系爭不動產是否係原告借名登記予被告?㈡原告主張終止借名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是否有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朱澄明因積欠原告款項無法清償,雙方乃協議以系
爭不動產清償其所積欠原告之抵押債務,斯時原告為節稅之故,乃與被告約定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而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又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均由原告保管,系爭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亦均由原告之配偶洪麗雯代原告按期繳納,且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仍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等語,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原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以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訂有明文,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依上說明,自得隨時終止借名契約,出名者並應於契約終止後,將以其名義所登記之財產返還移轉登記予借名者。原告就其所有系爭不動產與被告成立借名契約,業如前述,又原告主張向被告終止兩者間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進而請求被告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等語,有起訴狀附卷可按,而起訴狀繕本已於10
8年8月5日送達於被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兩造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經原告合法終止,則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於此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後,即應負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之義務,是原告基於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地目├──────┤│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雲林縣│東勢鄉│東北││604-2│空白│137.00│全部│所有權人: 洪秀珍 │└─┴───┴────┴───┴───┴────────┴──┴──────┴────────┴──────────────┘┌──────────────────────────────────────────────────────────────┐│建物:│├─┬───┬───────┬───────┬───────┬──────────────────┬──────┬──────┤│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117│雲林縣東勢鄉東│雲林縣東勢鄉東│住家用、3層樓│一層30.30│313.47│貳樓陽台3.78││││││北段604-2地號│北村自強路50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107.61││參樓陽台3.78││││1│││4號(84年4月││三層107.61││壹樓天井6.54│全部│所有權人:洪│││││10日門牌改編)││騎樓67.95││貳樓天井6.54││秀珍│││││││││三樓天井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