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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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唐瑞霦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 律師被告 唐春福
唐春湖 唐春嶽
唐春謄
唐瑞霙 唐瑞霆
唐子婷 (即 唐瑞電 )
唐嘉隃 (即 唐瑞霓 )
唐瑞雪
陳大能 (即 陳唐枝妹 之繼承人)
林 陳竹美 (即陳唐枝妹之繼承人)
陳平妹 (即陳唐枝妹之繼承人)
陳瑞 有(即陳唐枝妹、 陳春維 之繼承人)
陳瑞浣 (即陳唐枝妹、陳春維之繼承人)
陳姿吟 (即陳唐枝妹、陳春維之繼承人)
陳秀菊 (即陳唐枝妹、陳春維之繼承人)
張六德 (即陳唐枝妹、張 陳道妹 之繼承人)
張益瑞 (即陳唐枝妹、 張陳道妹 之繼承人)
張兆方 (即陳唐枝妹、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允瑄 (即陳唐枝妹、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黃麗玲 (即 唐瑞雲 之繼承人)
黃惠卿 (即唐瑞雲之繼承人)
黃芳卿 (即唐瑞雲之繼承人)
黃小卿 (即唐瑞雲之繼承人)
黃德千 (即唐瑞雲、 黃正宗 之繼承人)
黃馨慧 (即唐瑞雲、 黃朝俊 之繼承人)
黃明龍 (即 黃唐瑞霖 之繼承人)
黃伯恩 (即黃唐瑞霖之繼承人)
吳黃芷欣 (即黃唐瑞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旨揭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及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趙佳瑜附表: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唐春福140分之11(即140分之10+140分之1〈繼承 唐瑞露 之部分〉,下同)2唐春湖140分之113唐春嶽140分之114唐春謄140分之115唐瑞霙140分之116唐瑞霦140分之117唐瑞霆140分之118唐子婷(即唐瑞電)140分之119唐嘉隃(即唐瑞霓)140分之1110唐瑞雪140分之1111-1陳大能陳唐枝妹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4分之111-2 林陳竹美 11-3陳平妹11-4-1 陳瑞有 11-4-2陳瑞浣11-4-3陳姿吟11-4-4陳秀菊11-5-1張六德11-5-2張益瑞11-5-3張兆方11-5-4張允瑄12-1黃麗玲唐瑞雲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4分之112-2黃惠卿12-3黃芳卿12-4黃小卿12-5-1黃德千12-6-1黃馨慧13-1黃明龍黃唐瑞霖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4分之113-2黃伯恩13-3吳黃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