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聲請人 沈振忠 (受監護宣告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法定代理人 沈振昌 (監護人)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明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葉志浩 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19,799元(計算式:原領工資補償174,000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3,097,506元+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7,118,293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未投保險賠償330,000=11,219,7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36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174,00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5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83元(計算式:110,736元-1,253元=109,48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