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