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告 王佩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內未明確表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依上開說明,原告應補正詳細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包括所欲請求之事項)及訴訟標的,以及清楚明確之事實理由,以利本院為後續之審理。

三、上開補正事項,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過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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