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0年9月27日合併訴訟狀(詳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18日彰檢秀執辛109執4171字第1119002504號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幫助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10年9月27日合併訴訟狀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於109年3月4日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所示其他各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院已發函予受刑人請其於收到函文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此有本院111年1月25日111中分 高行華 111聲425字第959號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9、265頁),惟受刑人於本院111年2月10日合法送達後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業已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至3、6至7、9至15所犯各罪同屬幫助詐欺取財罪)、相互關係、時間間隔(附表編號1至3、6至7、9至15所犯各罪犯罪時間自105年5月21日至106年5月9日)、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日105年8月5日105年9月1日至106年1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123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497號橋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536號、106年度偵字第9852、112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928號107年度苗簡字第60號106年度簡字第2944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107年1月29日107年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928號107年度苗簡字第60號106年度簡字第29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6日107年2月21日107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251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2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81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09號【編號1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10月)】編號1至10於109年3月4日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圖利媒介性交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5日106年5月8日105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238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238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6、1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99號107年度訴字第699號107年度簡字第1238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8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99號107年度訴字第699號107年度簡字第12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107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9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95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811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09號【編號1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10月)】編號1至10於109年3月4日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幫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8日105年5月21日至105年7月7日106年2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6、1816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49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20、56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3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108年度簡字第22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8年1月2日108年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3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108年度簡字第2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6日108年1月29日108年4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811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2號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68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09號【編號1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10月)】編號1至10於109年3月4日執行完畢編號101112罪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3月6日106年5月8日至106年5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20、5621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108年度偵字第900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108年度偵字第9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4號108年度簡字第2190號108年度簡字第2190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1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4號108年度簡字第2190號108年度簡字第21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9日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68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35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35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009號【編號1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10月)】編號1至10於109年3月4日執行完畢編號131415罪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4日105年11月9日、105年11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960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960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9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71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71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71號編號13至1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