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74號聲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3年3月19日│249元│PQ0000000│││限公司 郭文德 │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