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武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雅萍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武璋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19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本件案情,選任陳雅萍律師(地址: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133號11樓之3)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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