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4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周郁玲 債務人 洪良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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