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黃照峯 律師被告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營業所地係在松山區;另被告戊○○住所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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