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江崇誌 上列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董亦霏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標的即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598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