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黃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玥彤股票附表編號證券字號張數股數1089NX0000000-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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