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PETERDONALDJAM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乙○○(PETERDONALDJAMES)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PETERDONALDJAMES)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亦未具體表明其對被告乙○○(PETERDONALDJAMES)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文毓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