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三十一之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