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38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鄭德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德宏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原告公司之新法定代理人榮鴻慶承受訴訟,並提出經新法定代
理人委任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