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大樓前,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當場扣得海洛因一包(含袋重○.二五公克)。本件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檢淨前淨重○.○五三公克,檢驗後淨重○.○四四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不足,而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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