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上列2人號具保人甲○○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3樓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乙○○2人涉犯竊盜罪嫌,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各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4萬元後,已將被告2人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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