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張喬棠 被告 盧文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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