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羅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期間自民國91年11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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