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555號債權人 陳文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軒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利息於85年5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