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72號上訴人 李水沸
李國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呂學檳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7,05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051元=40萬7,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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