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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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49號聲請人 陳緹婕 相對人 江維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由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給付扶養費,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