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原告陽信企業社即中信房屋中壢晨光加盟店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倪泳橙

被告 吳咏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陽信企業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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