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原告陽信企業社即中信房屋中壢晨光加盟店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倪泳橙
被告 吳咏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陽信企業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