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黃一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遵旭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即原告主張分配表改分配後,原告可得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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